偷铁丝网怎么处罚,劳改犯是什么意思?
劳改犯是指正在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进监狱和去劳改是一种含义。“劳改”是劳动改造的简称,中国解放初到1996年左右用“劳改”一词,又称为“两劳”系统(即劳改劳教,现叫监狱管理局)。
有高墙铁丝网占地面积不大的是监狱,一般在城市附近,关押重刑犯(五年下为短刑犯,五到十年称长刑犯,十年上为重刑犯),从事工厂类劳动,对外一般称某某监狱或者用信箱代号。短刑犯一般去劳改(从事农业、矿山、井下等劳动),“进去了”又俗称“上山”、“当兵”等,“劳改”一词是老百姓的习惯叫法。
如何看待阜阳一男子下班路上扛走一卷铁丝网被行拘5日这件事?
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扛走一卷钢丝网刑拘五日,有的网友可能说有点重了,应该说服教育,这件事发生在别人身上是故事那么发生在自己身上还笑的出来吗?
几年前朋友浇地,需要施化肥,废了好大力气把化肥从地的这头扛到另一头,浇地用点都是刷卡,当时恰巧卡里没钱了,就回去充了点钱,急急忙忙赶回来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发现化肥不见了,地头紧挨着大路,估计是被路过的人给扛走了,钱白花了不说,还耽误农时,浇地都是好不容易排队盯得机井,这下好了,人都气哆嗦了,假如要是能抓到这个小偷估计判他五年都不解气。
记得前几年在非洲干活,那里到处都是原始森林,赶上雨季道路泥泞不堪,离了推土机和铲车工地都进不去。前一天刚给推土机和铲车加满油,第二天几十里路程去施工发现油被小黑偷了,急用管不了急没有,如果等汽车回总部带油来,再加油估计多半天工夫,因为那里关卡比较多,而且荒郊野外加油还得用铲车托着油桶加,一来二去当天肯定干不了活了,没办法一帮人原路返回。
这两个真实故事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还会觉得此人应不应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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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是怎样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32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从法律上看待四川彭州龙槽沟813山洪灾害的责任问题?
8月13日15时许,四川彭州市龙门山镇龙漕沟突发山洪。
从目前看到的官方消息来说本次事故造成了7人死亡、8人轻伤,大家在网络上看到的那个一位父亲抱着孩子被困视频的两位主人公最后还是被洪水冲走了,最终父亲等他的,但那个孩子永远离开了人世。
有人需要对本次山洪事件承担责任吗?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法律责任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先说刑事责任。
无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上有一个罪名叫作“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那么当地工作人员有没有玩忽职守行为呢?应该是不存在的。
首先,那片区域本就不是旅游地,没有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那片区域的日常巡护,也就是根本不存在法定义务。
其次,当地干部知道经常有人去那里玩水避暑,还特意树了“禁止下河游玩”的警示牌,日常还会巡逻、劝离游客。
注意。这并非法定义务,和在景区做这些工作的性质有本质区别。
最后,不少玩水的游客明知可能发生事故依然下水游玩,甚至根本不听劝告,让当地干部如何处理呢?这里又不是涉及秘区,且大部分时间里并没有危险,不可能强行带离,否则涉嫌侵犯公民自由。
因此,事件中没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存在民事赔偿一说民事责任方面主要涉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7人死亡,8人受伤,如果需要赔偿的话对当地政府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前几年发生过游客私自进入野生动物园被猛兽咬人死咬伤的事情,最后的民事判决结果是受害者和动物园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动物园因为没有做好完善的防护措施,有一定的责任,所以需要赔偿,当然,游客也有问题,所以并没有判罚动物园全额赔款。
四川山洪事件的结果会一样吗?
恐怕不会,受害人家属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当地政府也不用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动物园不仅是景区还是盈利场所,收了门票钱就得将安全防护措施做到位,要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这是法定义务。
相反,前文已经说过四川龙槽沟并非景区,没有机构负责日常运营,更没有人收取门票钱,这就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违约或者侵权。
不收门票表示没有成立合约,连“约”都没有,哪里来“违约”的可能呢?
侵权就更是无从谈起了,没有人逼着受害人下水,自己硬要下水游玩,根本不存在侵权主体。
因此,本次事件中也没有哪方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被救助上来的人是应该支付救援费用的,只不过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了,没有向他们追偿而已。
请大家记住,规矩就是规矩,不能因为违反后成为弱势方就改变,大家都是成年人,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只是洪水事件中的小孩子就很冤了,他们没的选,只能为部分成年人的“任性”行为而买单。
这话说的可能比较冷漠,但事实就是如此,我无法昧着良心说一些“圣母”言论,只能希望这样的悲剧未来不再发生。
不要高估自己的能力,大自然面前人类显得非常渺小最后,希望大家不要高估自己的能力,哪怕你会游泳也不代表能在山洪暴发时保护自己,更不要说边自保边救人。
甚至可以这么认为,在洪水面前会游泳基本上也没有太大的用用处,一个浪打过来人就被淹没了,挣扎上来后又是一个浪,发挥游泳技巧的机会都没有。
切记,洪水不是风平浪静的普通河道,请避免涉足任何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游玩方式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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